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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38
【法规名称】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查看
【发文字号】 沪税地[1994]36号
【颁布时间】 1994-08-04
【实施时间】 1994-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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