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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3:17
[2007年02月26日 10:5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第53号
2004年3月31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土地在银行贷款抵押物中占一定比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8日正式施行)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按此规定,部分以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标的物为抵押的贷款到期将不能继续办理抵押或转贷手续。目前,部分企业开始出现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况,使银行贷款从正常转为不良,银行面临较大风险。为加强对此类贷款风险的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问题,对已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应与地方政府协调,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
二、新增的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防范新的贷款风险。
三、在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贷款过程中,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和辖区内银行监管部门沟通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尽最大可能降低银行风险。
四、各银监局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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