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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6月18日实施
新疆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将于6月18日正式实施,这将为消费者放心购房提供了依据。今后在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商家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都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今后,买房者在看房、买房过程中,如果发现销售方没有标明每套房源的总价和每平方米的单价;或者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含混不清等行为,就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商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月2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于6月18日起正式实施,这为消费者明白、安心购房提供了政策依据。
按照规定,今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商家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都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经营者不能随心所欲地随便制定价目牌,其监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未经监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擅自印制标价牌或价目表。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经营者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或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商品房经营者若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12种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月9日—16日,自治区发改委对外公布《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经汇总、甄别、修改完善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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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明码标价的内容
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标价内容除价格以外,还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降价幅度、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及其他价格附加条件;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待售车位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和销售总价。
12种价格违法行为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已销售的房源,未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未经监制的商品房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未明确标示优惠、折扣、降价条件或其他附加价格条件;采用多种标价方式,其同一信息的标示内容不一致;没有标示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举报电话。(完)(责任编辑:董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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