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商品房纠纷 >> 买卖商品房 >> 正文

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8:11

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出卖人而言,就不必向买受人说明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情况,减少了投诉,避免买受人的误会;对买受人而言,在购房时就能明确自己单独拥有的建筑面积,有效地堵住了出卖人利用公摊面积欺骗买受人的漏洞。不过,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买受人习惯了以建筑面积的方式来衡量商品房价格,如果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给人以房价迅猛上涨的感觉。这也是出卖人不愿意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原因之一;二是会使开发商更加注重扩大套内建筑面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会逐渐地收缩共有分摊面积,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外观形象;三是出卖人可能会在计算房价时将公用部分房屋成本摊入房价,但办理产权证时减少买受人分摊的共有面积,将公用部分的房屋单独登记产权,然后出售或出租,使买受人的产权登记面积缩水。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建筑面积计价,只是一种计价的形式,关键在于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只要形成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和合同制约机制,增加透明度,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计价都能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目前,上海实行的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分而治之”、双管齐下的做法,在实际应用中已经被证实是十分有效的,这样的办法,为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面积纠纷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在市场还不十分成熟的时期,买受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制约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房各部分面积进行详尽的约定。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