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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受欺诈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2:46

  网友咨询:

  前不久,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之前,我当时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处得知,该商品房是24小时供热水、天然气入户、市政水到户,由于现在觉得这些比较符合自己的购房需求,因此,就签了购房合同。但入住后,我发现开发商以前承诺的24小时热水根本无法实现,原因是楼房自来水水压太低,根本不具备24小时供应热水的功能。现经交涉,我又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不但在交房时没有经过验收,无任何验收合格手续,而且,开发商压根就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而所有这些情况,开发商都一直隐瞒着。因为这幢房子是耗用了我所有的积蓄,现我是否能要求解除和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您完全可以要求和房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一”的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销售时,称所卖房屋具备24小时供应热水功能,但后来因自来水压力过低使供应热水不可能的情形,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对张某的欺诈,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因此,您完全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开发公司主张双倍赔偿的责任。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超出规定期限1年仍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退房,并同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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