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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2:55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关于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
1、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房的情形。
2、法定条件。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下列法定情形,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④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⑤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90天)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⑥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开发商一方原因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⑦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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