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商品房纠纷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正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4:21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