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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退定金遭起诉 法院判全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5:59
2012年10月份,梁某购买了格力房产公司一套面积195平米、价值288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定金5万元并与格力房产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在7日内支付首期款864000元,余款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合同表示,“如因法律、政策等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则乙方(梁某)应于2012年10月24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而无需告知乙方”。不过,格力房产公司的销控人员周某在确认单的下款签名并另外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
不久后,梁某被告知因其夫妻名下住房已有2套,各银行均无法提供按揭贷款,梁某因此向格力房产公司提出要求退还定金。格力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有权没收其定金并将其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梁某于是对格力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而格力房产公司认为,周某作为销控人员,并未取得格力房产的合法授权,其签名注明的内容并不能视为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条款内容的变更,反对退还定金。
梁某就此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庭认为周某作为格力房产公司经营销售的业务工作人员,格力房产公司应当依约定退还定金给梁某,又因该注明事项未具体约定退还定金的数额,酌定格力应退还人民币35000元。
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经审判认为销控人员周某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依据文义理解,应为退还全部定金,并非退还部分定金,而格力房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为销售延误导致相应损失存在,判决格力房产公司退还全部定金50000元并支付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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