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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解读
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容忽视、不容回避、必须面对并予以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不仅涉及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而且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真正建立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关系到占中国人口绝对比例的农民生活和生存保障的重要问题。毫无疑问,农村土地在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土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论是在工业经济优越的发达国家,还是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土地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使农民以土地为媒介而获得生活的来源和生存的保障,便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一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经济曾一度获得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积极性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随着在五、六十年代诸如人民公社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不仅没有再进一步向前发展,反而在很多领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倒退。历史和实践都证明当初的选择和做法是错误的,要想获得新的发展,就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明确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改革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
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十八户农民自发将本村的土地包产到户,吹响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号角。通过包产到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民的利益与自主生产经营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农民的这一天才创造,不仅没有违背土地公有制的要求,而且又通过联产承包使农民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并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结合,由此又满足了农民的客观需求。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很快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中国农民的这一伟大贡献,不仅激发了新的农村生产力而成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而且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奠定了基础。
在农村土地承包开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的认可、推广以及支持都是通过政策实现的。这使得农民能够放心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半期,农民增收、生活提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客观现实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因而,中央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政策的导向和贯彻实施,因为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政策本身天然地具有不稳定性、不完善性以及实施上的易变动性,以致导致背离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从中国农村改革二十余年的经验来看,政策不稳、没有合理预期无疑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村经济中的最大的障碍。到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于是出现了有些地方集体经常随意调整村民承包的土地、任意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农民通过承包农村土地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并不明确,以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寻求法律的保护。九十年代以来,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随意调整土地、忽视甚至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权利等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使得“三农”问题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相关法律保幛。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土地承包政策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贯彻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提供了前提,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实践则为其奠定了基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我国长期以来通过政策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向通过法律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的转变。该法不仅把现行政策中的正确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而且还首次在法律上明确纠正了以往政策规定不完善、有缺陷的内容,如土地承包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其保护、侵害承包方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强调农民依法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此可以说,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章是总则(第1条至第11条)。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农村土地的含义和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及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中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是家庭承包(第12条至第43条)。这部分共分为五节,即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家庭承包中,本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承包地的收回与调整、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收益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主体、流转收益及其归属、流转合同、流转登记以及承包方的投入补偿等内容。
第三章是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条至第50条)。这部分主要包括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适用的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合同与承包费、四荒土地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继承等内容。
第四章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1条至第61条)。本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及民事责任、承包合同内容的无效、违约责任及其适用、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截留或扣缴流转费用的法律责任、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是附则(第62条至第65条)。这部分主要规定的是法律适用、机动地的预留、地方立法以及法律生效的时间。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维护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和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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