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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28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以下简称“土地延包”)落实情况未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存在管理不到位、土地延包档案不健全、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以土地台账等代替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未落实到户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极易引发土地纠纷事件。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土地延包遗留问题,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实现“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
一是全面完成土地延包收尾工作。对未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条例》的宣传,加大指导力度,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对确实难以实行分户经营的少数城郊农村,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二是规范土地延包合同。对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补签书面合同。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到农户的,要及时发放到农户。对合同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要在不影响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补齐内容,完备手续,使合同规范、标准。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延包档案。各县(市)和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各村(屯)要建立健全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地是基本农田的,要在台账上予以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必要材料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市)、乡(镇)要建立土地承包档案室,村(屯)要设立土地承包档案专柜。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由统一发放转入动态管理的实际情况,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市)统一管理本县(市)的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使发证机关职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工作,严禁将空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乡(镇)、村(屯)填写,严禁承包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用于抵押,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扣留或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强化监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各县(市)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当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具体工作措施,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信访调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调处解决,不得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决,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规定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提倡通过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未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抓紧成立仲裁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已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织工作组,协助乡(镇)对所辖区域的土地延包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检查要分片包干,不留死角,确保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2007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
州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要于12月底前将本县(市)的土地延包落实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农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以下简称“土地延包”)落实情况未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存在管理不到位、土地延包档案不健全、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以土地台账等代替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未落实到户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极易引发土地纠纷事件。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土地延包遗留问题,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实现“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
一是全面完成土地延包收尾工作。对未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条例》的宣传,加大指导力度,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对确实难以实行分户经营的少数城郊农村,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二是规范土地延包合同。对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补签书面合同。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到农户的,要及时发放到农户。对合同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要在不影响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补齐内容,完备手续,使合同规范、标准。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延包档案。各县(市)和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各村(屯)要建立健全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地是基本农田的,要在台账上予以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必要材料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市)、乡(镇)要建立土地承包档案室,村(屯)要设立土地承包档案专柜。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由统一发放转入动态管理的实际情况,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市)统一管理本县(市)的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使发证机关职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工作,严禁将空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乡(镇)、村(屯)填写,严禁承包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用于抵押,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扣留或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强化监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各县(市)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当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具体工作措施,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信访调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调处解决,不得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决,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规定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提倡通过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未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抓紧成立仲裁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已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织工作组,协助乡(镇)对所辖区域的土地延包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检查要分片包干,不留死角,确保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2007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
州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要于12月底前将本县(市)的土地延包落实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农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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