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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52

  (德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与县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分别考核一次。考核标准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其中,易地补充、补划的,占补双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按占用和补充、补划面积核减或追加双方的保护面积。

  (四)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级按年度计划下达的指标。

  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情况,核查是否实现了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是否做到了图、表与实地一致,是否对占补情况及时进行了变更处理,是否对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依法、及时进行了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核查占用和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并通过质量监测和统计资料综合评判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及生产能力。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时,各县(市、区)应提供以下资料: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和国民经济统计等资料,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县级政府应对提供的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当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电话:2188080)。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组织部分市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员,每年对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随机抽查2个乡镇及2个行政村,年度抽查后作出预警分析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于每年10月31前向省政府报告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组织市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员,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县(市、区)随机抽查3个乡(镇)及3个行政村,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完善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不断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切实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健全档案,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认真抓好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定期、定点开展质量监测,定期发布质量监测信息。按统一标准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维护,及时更新,强化公众监督。

  第八条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由上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予以复核,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考核的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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