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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35.74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保护责任人是政府领导一把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认识,承担责任,履行保护义务,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保护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组,把保护的片区、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考核检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土资发〔2005〕196号文件要求,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分解到各县(市、区)基本农田规划目标任务的责任落实到人,保护片区落实到田块。各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明晰界址,量算面积,并在显要位置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区划区定界调整完成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完善档案,将各乡(镇)的统计表格、保护规划图与土地利用规划图一起逐级汇总上报到县、到市、备案到省,归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调整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对应核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做好图、表、卡、册相互间的对应核查,达到县、乡(镇)、村、组和农户的保护目标责任和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要求要准确划定基本农田,对布局不合理,已退耕还林区域、已依法经批准的占用的基本农田要及时补划,国有农用地中的优质耕地,已实施土地整理的区域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做好汇总上报资料。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1:10000的标准分幅图,准确标识村界)及对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乡(镇)逐级汇总到县的统计表格(即川国土资办发〔2007〕39号的附表二、三、四);有关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和进行调整修订的说明文字汇总到县(市、区),上报到市,以利市汇总上报到省。要求各县(市、区)还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文字,表册和图件资料的汇总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三)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成果资料的质量。
各县(市、区)上报备案的基本农田基础信息资料要以2007年6月31日为调整基期点,其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的基准依据,要求其必须准确严密。
(四)各县(市、区)必须于11月底之前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上报到市政府,并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以利建立全省基本农田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数字化的动态监测系统。逐步发展到与国家、省数据库对接互联,成果共用共享。
(五)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到实处。包括填发基本农田保护卡到农户;补充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保护基本农田的乡规民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用途管制、保护公告、动态巡查、质量保护、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监督员、信息员管理八项制度建设,广泛宣传五不准规定与处罚规定等。
(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所需工作费用,明确任务,倒排日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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