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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意见
(鄂州政发〔2007〕2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的要求,为严格保护耕地,现就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区区长(主任)、街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街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和街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奖励耕地保护和鼓励开发未利用地行为
每5年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考核2次,考核所在年为考核年,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街办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并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鼓励群众自发性的开发未利用地。
四、严厉惩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将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暂停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地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地和有关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工作,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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