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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13
问:什么情况下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文件规定,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争议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问:什么情况下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问:什么情况下退还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隔热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损毁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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