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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查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办法》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办法》规定,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现行规划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办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须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土地利用战略,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规划实施的责任和保障措施等7项内容。同时,为了体现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办法》对省、市、县、乡(镇)四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通过后,方可据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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