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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有哪些特点?
(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各级规划严格按照新法“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规定,自上而下修编和审批,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量等主要用地指标实行逐级控制,使各级规划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有利于规划目标的落实。
(2)按照供给制约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规划,有利于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规划修编中改变了过去编制规划“按需定供”的做法,兼顾了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促使各类建设节约用地,注重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有效地控制了建设用地增量。
(3)加强了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保证了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刚地规模。”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依照法律规定和用地标准对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了严格审核。落实了建设用地范围;并明确规定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审查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用地,真正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
(4)县级和乡级规划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了基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根据新法关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着力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主要是在县级和乡级规划中划定土地用途区.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予以公告。这样做,不仅使上级规划的数量控制、土地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控制作用,而且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其操作性,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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