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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板桥一农村集体土地疑被私自出租
一块20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一纸合同租给他人,变成了工业用地。这显然违反了农村集体用地不得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出租方承诺的为承租方办理非农建设的相关手续未能实现。为此,承租方金某近日一纸诉状将出租方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3万余元的租金。
今年初,武汉投资人金某通过某网站的出租广告板块看上了一块20亩的农村集体用地,在与出租方胡某电话沟通后,他跑到现场查看,多番协商签下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村子小组的20亩集体土地,并约定第一年租金为23万余元。金某随后分两次付清了租金。可是,几个月后两人却产生了争议。
“我租地的时候就告诉他是要做干混砂浆的生产和经营,他说可以帮我办非农建设的手续,但一直没消息。”金某在法庭上说,他发现该土地无法办理非农建设手续后,几次找胡某协商退还租金一事,但协商无果。
合同中有约定该土地将用于非农建设。金某称,既然国家有规定农业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那么他们签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他希望法院支持他讨回租金。然而,对金某的说法,被告胡某一律否认。胡反驳说,他根本没答应过办什么手续,是对方经营不下去了就想拿合同说事。胡某还称,签订合同后,为方便对方生产,他还找相关部门做了水电工程,也花了二十几万元,需要金某承担此笔费用。胡某坚称,他们之间签的合同只有部分条款违反规定,但不应视为合同无效。
原告代理律师称,此合同已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国家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如果用于非农建设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律师认为,既然胡某无法取得相关证书,而合同又明确规定此地用于非农建设,那就应视此合同无效,胡某应返还租金。
官渡区法院的法官坦言,伴随城市的发展,昆明周边农业用地被出租作为非农用途的案件很普遍,如果不及时遏制,将会使国家的耕地越来越少。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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