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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概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27:43
拥有少量土地,不能自行耕种而将土地出租的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土地改革时,对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不以地主论,其出租土地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均保留不动。超过标准的,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土地确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或鳏、寡、孤、残疾人等依靠该土地为生的,虽超过200%也酌情予以照顾。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缩小打击面,早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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