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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土地分类势在必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述评(一)
从2007年8月10日起,我国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这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重大喜讯,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一件值得关注和庆贺的重大事件。
土地分类标准由不统一到全国统一,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土地分类标准是随着管理的需要,由各部门按职责制定的。正是因为这些各部门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一个一个陆续出台的,不论从立法上、管理体制上,还是从技术标准上,都不可能统筹考虑、整体安排,而是管理需要一个,就制定出台一个,这本身也是符合当时的客观现实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土地分类标准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全国地政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分散多头的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而作为不动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技术工作,土地分类标准的统一,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土地分类不科学、不统一给国家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各个部门都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管理需要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的分类标准,这些分类,内涵、体系各不相同,统计口径也相差很大,难免出现统计重复、数据矛盾、数出多门的现象。当国家在制定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时,面对口径不一的土地资源基础数据,往往很难科学决策。而一旦依据某个行业并非全覆盖调查得出的数据制定了一项决策,在执行中也往往会出现国家重大决策间互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在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已是势不可挡,尤其在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土地政策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却一直滞后于管理的需要。1984年,国家颁布了全国农业区划办组织八部委(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水利电力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这套标准一直在国土资源管理行业内沿用至今。为满足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又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近年来,随着国家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一方面,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亟须由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从而制定各部门统一遵循的具有权威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国土资源部从2000年起就开始着手筹备这项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相关各部门终于在土地分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顺利出台。
不以规矩,难成方圆。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国标时代,必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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