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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建房需明晰宅基地权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0:59
2006年5月,湘潭县王先生反映,去年他的邻居刘某在未与他家商量的情况下,在进出他家的道上新建了两间房,挡住了他家的出路。找村上要求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
记者在市国土部门了解到,刘某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所谓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权决定宅基地(包括道路)归谁使用,村干部没有权力私自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本地区规定的标准。农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王先生首先要明确,刘某新盖房与原住房的关系,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形成两处宅基地,这是不符合政策的。此外,刘某家确实需要更新宅基地也要按照一定程序申请。程序包括三个步骤:第一,需建宅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清;第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第三,经乡(镇)政府审查后,报具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新批宅基地建房不应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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