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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的职务犯罪已成为继“惠农”资金发放领域后又一突出职务犯罪形态。2014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办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8人,占已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89%。
“村干部利用村民对国家政策了解的不全面,常常以收取"跑腿费"、"好处费"和"照相费"为由,向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每户农户收取所谓的"手续费",转而将这些费用装进自己的口袋。比如有一个村的会计就告诉村民,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想符合房改标准的农户,要将房改部分补助款拿出来,由村部转交给主管房改的部门领导。村民几乎没有争议,在得到补助款后将部分补助款交给村部,而这部分资金实则均由村干部据为己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村干部侵占村民农村危房改造补贴的手段多种多样:
村干部合伙套取。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是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共同参与犯罪,有时还出现村干部伙同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共同作案。2012年,吉尔嘎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在协助镇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标准的24户村民列入危房改造户,上报至镇政府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48万元。
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于村委会在上报危改信息和落实危改指标时起关键作用,因此有的村民便从村干部身上做文章,收买村干部帮自己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2012年常胜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收受村民贿赂,私自将本不具备房改条件的两名亲戚上报为房改户,骗取国家扶贫危房补助款4万元;又帮助不具备房改条件的本村村民姚某,骗取两份补助款共 4万元(其中一份以姚某兄弟的名义上报)。
村干部优先考虑“关系户”。在偏远的农村,村民们普遍反映危改指标难申请,因为有名额的限制,并不是每个符合标准的农户都能获得补助。一些村干部利用村民急于获得补助的心理,索要好处。一些乡镇在分配指标时,优先安排关系户,村干部与部分村民形成了利益同盟。使得部分特别困难群众的危房没有及时得到改造,与国家出台政策的初衷不符。
“近几年,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中集体资金自收、自管、自治。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而一些乡镇、村并没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主管部门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农村危房改造成了村干部嘴里的"唐僧肉"。”
办案检察官建议,为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当务之急是落实村务公开,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重大事项和较大开支,新农村建设政策内容、国家实施的一系列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惠农政策以及惠农政策性资金的发放情况,比如将危房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发放及申报验收等情况,通过列表等形式或张贴于村部,或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传达到每家每户,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要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欺压群众的村干部依法严厉惩处,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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