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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的手续和税费
正文:个人出租房屋的手续和税费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越来越普遍,那么,按照规定出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缴纳哪些税费呢?
一、首先,出租人应拥有房屋的产权和租赁证。如果是公房,承租人必须经过产权人(单位、房管所等)的同意,方可出租。否则视为“公房私租”,这也是北京市近来清理整顿租赁市场的重点。
二、有关手续。出租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承租人如是外埠人员尚须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进京暂住证”。
三、有关税费。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范围内,以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举例而言,海淀区一套二居室,月租金2000元每月,租期1年,应缴纳税费为:
营业税100元每月,城市建设维护税每月7元,教育费附加每月3元,印花税共24元(均摊每月2元),个人所得税240元每月,个人净收入为1648元每月。文浩
单位未交清取暖费的公房能买吗?
问:我曾是某印厂一名普通工作人员,1994年分得一套公房,1996年调离印厂到一家出版社工作。最近,我想买下一直承租的公房,因出版社效益不好,欠了一年取暖费。原印厂以我已经调离和取暖费未交清为由不予出售。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西城读者袁江
答:
根据北京市房改办和房地局1998年5月29日下发的《关于共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1.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与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 2.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所承担的供暖费等项费用。房屋产权单位不得以其拖欠供暖费等项费用为由,拒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方案中需写明上述政策,否则,各级房改部门不得批准该售房单位的售房方案。
另据10月18日北京市房改办发布的文件(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除4种不得出售的房屋外,所有可售公房的产权单位,均应向提出购房申请的承租人出售现租住的公房。
根据以上规定,原单位不得拒绝向你出售现承租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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