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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产纠纷的解决规范
1、确定处理此类案件的价值取向。农民从不愿种地到挣抢土地,为了耕种土地不惜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原因与其归于农民不如归于政策之无形大手,因为趋利避害是生存的本能,农民在种地无利可图时选择放弃,转而外出打工另谋生路,当政策的变化让他们重新作出选择时,让他们对当初的放弃承担责任未免不公,因为政策的变化是农民选择的重要依据,不能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保护原承包人,使农民不致与土地分离的宗旨。()
2、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创造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矛盾尚未激化,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由基层政府通过调解组织,民主协商,积极探索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妥善化解矛盾。抓好农村土地管理。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及时办理土地确权等有关手续,确保土地颁证工作全面落实,从根本上消除土地纠纷隐患,尽快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各项完善工作,力求使土地仲裁工作成为农地纠纷最重要的解决途径。()
3、着眼未来,制定对策。从法律角度讲,一方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本着维护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尽量不让农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上来,对土地的流转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凡对于不符合以上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流转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中止该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情形,应认真做承包人的思想工作。其承包土地的目的无非是赢利,在对承包人予以合理的补偿后,应准予原承包人收回流转的土地,因为流转的土地一般位于农户附近,新的承包人或受让人如不退还土地,实际是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效果不佳。因此,在相关法律没有完善之前,明智而现实的做法是对类似案件按前述价值观念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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