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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3:31

颍政办[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提高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根据阜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地税[2005]7号)和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颍城规划区以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谢桥镇、南照镇、杨湖镇、六十铺镇、汤店镇、江口镇、谢桥煤矿、刘庄煤矿矿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三、其余各乡镇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0元。
新调整的税额标准从2005年元月份起执行。
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新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认真做好占用土地面积的核实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00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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