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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关于“在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有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嘉善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34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本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县城区域:北至320国道以北200米,南至反修河及延长线,西至环城西路、嘉善路,东至善江东路。同时包括:县经济开发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区域,木业城一期、二期区域,魏塘镇320国道工业区(以上园区范围以规划图为准)。其中中心城区区域:北至沪杭铁路,南至人民大道,西至卖鱼桥港经城南河至伍子塘,东至砖桥港。
2、干窑镇区域:南以凤桐港为界,东以伍子塘为界,北以幸福河北300米为界,西:镇北路以北以善西公路西300米为界,镇北路以南以长生塘及镇北路北侧沿线300米为界。
3、洪溪镇区域:红旗塘以北:东至中龙港,西至沈北泾河,南至马塔塘河,北至斜塘港。红旗塘以南:东至卢墟塘,西至关阳庙,南至沈七港,北至红旗塘。
4、天凝镇区域:南起许巷港,北至天凝村与东顺村的村道,东起千步塘,西至殷家港。
5、杨庙镇区域:东至杨庙港经淡沧泾港,以东浜为界;西至钳成港、杨庙港;南至三店塘;北至秤钩浜。
6、西塘镇区域:东至华联南北村道(邮电东路底),西至芦墟塘,南至红旗塘,北至曹坟港。
7、陶庄镇区域:东至陶南村太河泾港,西至陶西村史家港,南至大寨河,北至陶庄村太河泾港。
8、丁栅镇区域:东至东厅漾,南至塘港桥,西至南风浜桥头港,北至洪水湾河。
9、姚庄镇区域:南至外环南路,北至外环北路,东起外姚俞路,西至外环西路。
10、大云镇区域:沪杭高速公路以北:西至稻床浜经九曲港和洋桥港,北至反修河,东至陈窑港;沪杭高速公路以南:南至大云港,西至北小桥港,东至双庙桥港经善江公路。
11、惠民镇区域:高速公路以西:北至枫泾塘,西至花仁庵港,南至反修河;高速公路以东:规划中区,包含沿施新公路所有企业;规划东区,原大通集镇,包含三星工业区,(具体:北至牛力筋港,东至新埭界,南至石牌泾河)。
12、大舜工业功能区:东至西丁公路钟葫村道,南至曹坟港,西至原大舜村大利自然村,北至原大舜镇集镇区北边(上巷塘南岸)。
13、下甸庙工业功能区:东至芦墟塘,南至南庄桥,西至下甸庙变电所,北至港娄。
14、汾湖工业功能区:东至陶西村史家港,南至夏墓荡至利生李家港桥,西至翔胜村河泥甸港,北至翔胜村小翔江。
二、征收标准
县城中心城区:每平方米税额2元;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县城区域的其它地区:每平方米税额1.50元;干窑镇、洪溪镇、天凝镇、杨庙镇、西塘镇、陶庄镇、丁栅镇、姚庄镇、大云镇、惠民镇、大舜工业功能区、下甸庙工业功能区、汾湖工业功能区:每平方米税额1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其它相关税(费)也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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