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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转让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04
【问题正文】
   是这样的。我们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向信用社贷款,但是没有钱偿还,于是就和我们村的村委会商量用村里的土地作为偿还,也就是说将我们村的土地卖给信用社,作为镇里还的贷款,而镇里给我们村委会一些钱作为补偿,请问这样转让土地合法吗?转让土地后的钱也不知道如何处置,这样合法吗?不是说政务公开吗?那向这样转让村里土地的大事应该让老百姓都知道前因后果,不是吗?

【答复正文】
   您好!农村土地的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的规定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你们村的土地卖给信用社,是以什么理由?是否依法进行?如果按您所说,村里转让土地单纯是为别人还债,那显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建议您找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详细咨询,弄清实情。 由于篇幅所限,《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发到你的邮箱,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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