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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02

  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利益,心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小康这个总目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的任务首先是认真搞好土地登记确权、构建流转服务平台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走过36年,农村经济社会形势总体繁荣稳定,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四化”同步,改革的重点是在坚持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大力创新经营体系和经营方式。这为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注入了活力源泉和新的政策动力,农村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总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政府的任务首先是认真搞好土地登记确权、构建流转服务平台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改革目标不能偏离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农民小康这个大方向。务必坚持“积极稳妥、蹄疾步稳”的方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从事,要把政策交给广大农民,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工作,充分发扬和保障基层民主,绝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互相攀比“下指标”,要坚决反对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行为,要拿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劲头和作风,积极作为、认真作为、扎实作为,让党的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农民,确保在“最后一公里”中,不“截留”、不“缩水”、不“走形”、不“变味”。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稳定发展大局

  习近平同志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与中国问题始终相伴的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每个时期都不容忽视的根本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始终是农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改革必须“在坚持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大力创新经营体系和经营方式。”这个总体原则决不能动摇。

  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成功分离,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去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统一规定为“长期不变”,这个“长期不变”意味深长,之所以没有使用“永久不变”,是因为涉及到“集体所有制”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不能搞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只要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是会得到国家政策的长期保护的,包括进城之后又“退”回来的农民。这既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是国家对农民的特殊保护政策,更是对党和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根基的巩固,这都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完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逐步实现的过程中,“二元格局”中的“三农”短腿矛盾日益显现,单一家庭经营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批量化、规模化、规范化需求,现代农业科技和大型农业机械难以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随着农业劳动人口的减少和老化,适当、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已成为必要。一方面是城镇非农人口的增加需要提供更多更好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急需得到大力改善,农民需要在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进城谋业增加收入。

  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又一大创举,就是对农民已经得到的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续做出了政策性分离,由一项权利变成了 “承包权”和 “经营权”两项权利—即在保留农民“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对土地的“经营权”规定了多种经营方式和 “有偿流转”方式,从而为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蹄疾步稳依法有序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也不要以土地改革、城乡一体化之名,行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之实,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不能干。”

  当前,我省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为基本标志的农村新一轮改革正在各地逐步展开,总体情况是健康良好的。由农村能人牵头组织农户成立专业合作社、农村的经营大户和家庭农场转租农民土地实施规模化经营、社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市场营销等要素投入,吸纳农户或农户土地组建农业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等,使传统农业开始向现代农业大步迈进,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成倍增长,为农民带来了更多实惠,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也有一些地方急功近利地片面追求面积比例指标,忽略了改革的根本目的,只图一时红火热闹,不顾质量和效果,甚至出现了一些损坏群众利益的“夹生”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是个有机整体,其中农民问题是核心问题。农村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利益,心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小康这个总目标,撇开农民的现代农业没有意义。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原则,要十分明确和认真坚持:农民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一分子”,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延续下来的属于农民的“用益物权”。

  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的,期间由于政策性变化和各地情况的差异,承包合同期限有10年、20年、30年不等,有的地方由于工作不到位,合同虽已到期但却没有及时续签书面合同,但农民仍拥有事实上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为了保障“经营权”抵押、流转、入股的法律有效性,按照中央统一要求,要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法律确认,给农民颁发承包经营合同确权证。确权之后不一定流转,但要流转必须先行确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属农民,经营权是否流转、如何流转,取决于农民的自愿,即流转权也是农民的,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借承包期快到了,期满之后收归集体,由集体直接将经营权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而变相剥夺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收益。

  “确权”的法律地位包括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确认和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政策允许流转的只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有的地方出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定义不够准确,是混淆概念的模糊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读和误解。如果在抵押、租赁、入股等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注意这个“权力概念”是会很麻烦的,最终有可能会使农民的“承包权”得不到应有保护。

  有个别地方借引入 “龙头企业”,由集体与企业主签订30年土地占用合同,而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是一次性得到10年左右的土地经营权收益,原因是农民的承包合同还有10年就到期了,之后的土地收益就再与农民无关了。此名曰“为企业减轻负担”,实则是个别人从中捞取好处。这是典型的钻政策的空子、曲解“窃取”农民对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行为,是变相的 “官商勾结”、损公肥私的事例。这种做法应及时得到纠正。

  对因项目建设或城镇发展规划,确需占用农民已承包土地的,一要事先取得健全合法的手续,不得未批先占,侵害农民利益;二是在土地收益补偿分配和安置劳动力就业等方面,既要充分保护农民应得的权益,又要考虑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的持续提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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