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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闲置满2年要无偿收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44:12

  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等8个部门共同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本月19日已经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并下发。

  记者获悉,这是我市历年来正式发文件出台的最“严厉”的土地处置意见,不仅仅意味着此前强调的土地“晒太阳”满2年要收回的政策已经正式实施,而且明确,超时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将无偿收回,一些地产商存在投机心理“炒地皮”,就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4种情况土地将被视为“闲置”

  记者获悉,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得到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然已经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4种情形。

  一是没有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已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还没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没有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但是从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已经满1年,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经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到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记者了解到,只要符合上述4种情形中任何一条,都将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满2年将无偿收回

  对于被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如何处置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记者获悉,对于土地闲置认定满1年以上未满2年的,将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话,可以申请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必须在闲置满2年前与市、县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对于《意见》下发之日起,土地闲置认定满2年以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就可以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相关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经具备了开发建设条件,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以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要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还是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陈账不清不批新用地申请

  此外,意见还对一些政策定了基调。例如,土地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款,参照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不得批准其新用地申请,或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满一年的用地,原出让方案作废,规划部门注销红线,项目立项部门注销项目批文,已建成的项目按违法用地查处,属于补办出让手续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土地出让金、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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