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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
“走佬”租客拖欠1000多元费用
张先生是福田区石厦北二街祥韵苑的一位业主,去年9月他将房子出租,租客和他约定每月8日预交下月房租,物业管理费、水费则由租客亲自存入相关银行账户。“上月12月8日,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已搬离张先生的出租屋,而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就不管了。”张先生说,该租客挂断电话后,再也没接通过他的电话;根据租客的公司地址去找,结果发现该公司也搬走了。
“租客的东西全搬走了,房间地板和家具都积着灰尘……估计已走了半个月了。”次日,张先生到自己的出租屋去查看,通过租客留下的单据发现,三个月来至少有1000多元物业管理费和水费没交。当天管理处找到张先生,要他交纳这些费用。张先生认为租客拖欠费用,管理处并没去催缴,责任不在自己;特别是租客“走佬”后,管理处竟不知情,更没及时通知业主。
[管理处]
监控到租客没任何搬走迹象
祥韵苑管理处主任先先生说,张先生将该小区的房子出租,起初他们并不知情,催收费用时才知道。
“多次电话联系,租客都说他在外面出差,回来才能交。”先先生说,该租客一直没来交费,去年11月管理处只好停了该房的供水。“谁知该租客气势汹汹地来管理处发了一通脾气。”先先生表示,那是他们第一次见到该租客,得到其交费承诺后,就给他恢复了供水。
“上月初的一天晚上,该租客让一个值班保安把一个钥匙转交给业主。”先先生说,租客当时没拿任何行李,谁也没想到他会“走佬”。“管理处监控到租客没有任何搬走迹象,不然我们会通知业主的。”
“幸亏没有搬走我的东西。”张先生说,租客搬走了台式电脑等行李,管理处竟不知道。
租客留下的拖欠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昨天上午,祥韵苑管理处停了张先生那套出租屋的水;下午,张先生向管理处交了200元钱,供水恢复。但余下的拖欠费怎么办?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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