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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泊位费看管费权责不统一 业主质疑物业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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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的谢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泊位费,白天为1元,晚上为5元,出具的票据上写着不负责看管。既然不负责看管,为何收费标准相差5倍?谢女士既感到无法理解小区物业公司的做法,同时又担心自己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安全。
物业公司收费有据
6 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银川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燕宝花园管理处。管理处主任蒲吟君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仅收取了业主的停车泊位费,并未收取车辆看管费,按照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在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内,自主决定小区内停车泊位的价格。现在,燕宝花园管理处收取停车泊位费标准为,白天临时停放1元/辆次,过夜停放5元/辆次,包月使用泊位60元至120元/月/辆,该收费标准完全符合文件规定。
当记者问到,小区业主车辆如在小区规定的泊位停放时出现毁损或丢失等情况时,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蒲主任说,物业公司给业主出示的票据上已明确注明:,此项费用为道路维护费不带看管,业主丢失车辆物业公司不担责。记者又问到,如业主使用停车位期间,造成泊位或泊位周围物品的损坏,责任该由谁承担?蒲主任解释,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对引起的本停车位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毁损和损失负责,并在指定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装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记者了解到,离燕宝花园仅一街之遥的丽子家园小区同样由银川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小区的做法与燕宝花园同出一辄。
业主不知晓泊车协议内容
6 月29日中午,在燕宝花园小区内擦车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与长期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均签有停车泊位协议,该协议由物业公司提供,并以此发给业主车辆通行证。当记者问到他是否了解停车泊位协议内容时,李先生说,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仔细看并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而且物业公司也未明确告知他协议内容。李先生认为,自己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就负有看管义务,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公司就应该赔偿。
当记者告诉李先生,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停车泊位协议明确约定,如车辆发生丢失或毁损,物业公司不担责时,李先生说:“如果小区物业不负责看管,这跟停放在小区外面有什么分别?还不如放在外面。”其他几名正在小区泊位停放车辆的业主均向记者表示,他们并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
停车看管责任划分不统一银川各小区做法不同
在银川市唐徕小区,负责管理该小区三、四组团的唐徕小区中房物业公司经理秦志玲告诉记者,三、四组团车位已全部承包给个人看管,物业公司只收取承包费。记者随后找到了车位看管承租人,该承租人告诉记者,泊车白天收费1元/辆次,晚上收费5元/辆次,如车辆在停泊期间发生丢失或损毁,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管理唐徕小区一、二组团的西城房管所唐徕小区物业管理站王主任说,一、二组团停车场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与每位长期泊车的业主签订有机动车泊位租赁合同,事先告知每位车主收取的只是停车泊位费,如需看管费用将增加一倍。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车辆损坏、丢失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物业公司按照车辆档次、新旧程度,每月收取车主40元至80元泊位费,临时停放收取1元/辆次,车辆过夜为5元/辆次。
银川市敦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秀一居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内设有地下停车场,有专人24小时进行看管,小区内地面不允许停车。地下停车场白天收费2元至3元/辆次,过夜10元/辆次,月卡320元/辆,年卡3600元/辆。物业公司与一次性付清3年泊车费的业主签订了泊车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如车辆损伤或丢失,物业公司负有看管和赔偿责任。即便是临时性停车,车辆发生损伤或丢失,物业公司也将进行一定的赔偿。
公共停车场责任划分同样不规范
除了各居民区,银川市公共停车场又是怎样收费呢?
在银川市商业银行上海路支行门前停车场,记者了解到,该停车场由荣恒大厦物业公司负责看管、经营。收取的只是泊位费,全天收费2元,车辆丢失概不负责。
银川市玉皇阁北街派出所门前停车场由个人承包,负责车辆看管的李师傅告诉记者,如车辆发生损伤或丢失,他都要承担责任。自己只负责白天看管,18时以后不负责看管。
物业办:物业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车辆丢失损毁业主可投诉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鲍广智告诉记者,目前,银川市各物业公司泊车管理收费均依据银政发[2006]4号文件的规定来实施,但车辆看管责任划分不明确,各物业公司各行其政,做法不一,存在混乱现象。
但是,各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停车泊位协议时,应明确告知业主收费依据,以及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丢失或毁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如未尽到告知义务,业主车辆发生丢失或毁损,业主有权进行投诉或通过其他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说法 承天物业做法不符规定
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平:依据银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泊车费和看管费收费标准很明确。但有的物业公司在收取泊车费时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许多业主并不知道自己交纳的是何种费用。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停车泊位协议,往往是由物业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采用欺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订立合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合同无效。
本文中,银川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燕宝花园管理处依据格式合同条款作出不承担车辆丢失赔偿的解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告知业主自己所尽到的看管责任范围,并与业主签订车辆停放协议。对于临时性停车的车主,物业公司车辆收费票据上虽然写明不带看管,但也需事先告知车主看管责任范围,如果未告知物业公司同样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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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小型汽车停泊车位使用费,包月使用60元至120元/月辆(看管加一倍);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元至4元/辆次(看管加一倍),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元至6元/辆次(看管加一倍);过夜停放5元至10元/辆次(看管加一倍)。
车辆泊位费看管费权责不统一 业主质疑物业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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