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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强制执行的妥与不妥
一、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或面积缺斤短两,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首先我们要认清两种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房屋质量问题与面积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由于商品房买卖而产生的,与物业管
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如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则构成了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
作为业主,一定要注意住房消费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希望业主能够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应该让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业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交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目前,一些项目的开发商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以北京、广州二地为例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所以,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由此,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而在实际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入户费不合理的,业主可以拒交。
在广州,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在广州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配套的设施,开发商收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
三、房子已买但没入住,还需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小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从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四、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而限制其出入小区吗?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有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了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的做法,这是不对的。
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人的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因此有权自由进出其所在的物业小区,其他人无权妨碍其行使所有权。业主自由进出小区是所有权派生的权能之一,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妨碍业主对所有权的行使。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是业主的违约行为,但与业主进出小区的物权并无关系。将二者联系在一起是不正确的。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不交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所能采取的措施是有限制的。在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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