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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否属民事管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7:54
李某于二00二年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按合同规定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后,双方同到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二00四年因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而李某又急于装修房屋结婚,无奈要求开发商退钱并给付利息。开发商在李某的多次催讨后,退回了李某的购房款,但要求李某签署同意开发商将其所购房屋卖给他人的确认书。为了尽早拿回购房款,李某在确认书签了字。二00八年,开发商将该商品房卖给他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预售合同登记未撤销,登记部门不同意进行登记。开发商要求李某与其一并到登记部门撤销先前的登记,但李某以开发商之前未给付其购房利息,给其造成较大损失,现要求其协助办理撤销登记,势必因其必须请假而又要造成其工资和奖金的损失,因此提出协助办理可以,但开发商必须赔偿其损失。开发商不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便起诉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撤销登记的义务。审理该案时有二种不同意见:1、李某同意解除了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有义务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手续,李某不履行其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时间里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登记手续。2、该案不属于民事管辖范畴。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李某拒绝履行撤销义务,开发商可以直接向行政审判庭起诉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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