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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关闭燃气总阀门 困扰邻里生活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4

  因被告杨某关闭了在其家中的燃气总阀,造成邻居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只好在外面餐馆就餐,造成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杨某配合北京燃气集团公司开启燃气总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730元,支付原告燃气总阀门开启费20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11月18日18时许,原告家的燃气突然中断。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询问此事,经物业公司调查得知被告擅自将在其室内阳台安置的燃气总阀门关闭了。11月19日,原告、物业公司及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配合燃气公司开启燃气总阀门,被告予以拒绝。由于燃气中断,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只好在外面餐馆就餐,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配合燃气公司开启燃气总阀门,承担开启阀门费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金额每日按100元计算,直至被告开启燃气总阀门之日止。

  被告杨某辩称,安置在其家中阳台中的燃气总阀门在交付房屋时开发商未向其讲明,在被告入住该房时,物业公司交付给被告的业主手册中也未说明该阀门系燃气总阀门。关闭阀门后,物业公司才告诉被告关闭的阀门属公共设施,但燃气公司以安全原因告知被告不能自行开启阀门。此外,原告不是该燃气阀门的产权人,其无权起诉被告。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关闭燃气总阀门,造成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燃气设备,故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配合燃气公司开启燃气总阀门,并承担开启阀门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擅自关闭燃气总阀门,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燃气设备,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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