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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屋顶能否做广告,业主拥有决定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20
时下的商业广告可谓见缝插针,就连不少高楼大厦的墙面和屋顶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缤纷的“广告外衣”。那么,究竟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租赁权?日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一物业管理部擅自出租墙体给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002年12月,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取得了位于该县武康镇永安街东湖大厦第6层建筑面积近1500平方米的房产。2003年9月中旬,农业局的干部突然发现办公楼楼顶竖起了200多平米的大广告牌。原来,这是东湖大厦建设单位所聘用的深越物业管理部将6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了广告公司。屋顶广告位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2万余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东湖大厦屋顶立面应属大厦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大厦业主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尚不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部门更无权擅自处分。
法院的判决指出,深越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侵害了东湖大厦全体业主对大厦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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