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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诉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7:15

  本文介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需要经过审批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等内容。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改选均需要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应该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曾经产生过争议,目前,北京市法院系统认可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行为附带审批义务,因而,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一、房管局备案登记与审批、批准登记的性质

  房管局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仅仅是对已有权利或事实的记载,并不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对人新的权利,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已有的权利义务。因此,备案登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房管局备案登记时,需要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改选程序是否合法、条件是否具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经过审批登记。这样,房管局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了实质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物业管理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由业主大会承担行为责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法中“其他组织”参加诉讼,这即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符合业主大会组织松散、管理不严的特点。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改选的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改选均需要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应该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物业管理委员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四、法院对备案类行政行为的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纯粹的备案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反之,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除了备案之外,尚有审批或批准登记等内容,则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职责一

  发动群众广泛开展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用自己双手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组织群众搞好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职责二

  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开展群众绿地认养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

  职责三

  认真宣传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时反映居住区的卫生情况,协助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

  职责四

  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职责五

  监督绿化部门、环卫部门搞好社区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职责六

  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社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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