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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工作质量百分考核制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3:04

  1、 目的: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以尽可能量化的手段客观评介每个组织和个人阶段性工作的绩效,使考核工作科学、公平,起到奖勤罚惰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祥隆物业公司所辖全体工作人员、服务分包商及其他组织(下简称为“被考核人”);
  3、 计分规则及程序:
  3.1、 办法所称月度指每月首日至末日的时间段;
  3.2、 管理处设定每个被考核人在该时段的原始起点分为100分。当被考核人有各百分考核细则所规定的行为或现象时,给(处)以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3.3、 被考核人为个人的,百分考核制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分;被考核人为服务分包商及其他组织的,百分考核制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1分。
  3.4、 实施考核的人员范围及相应的权限规定为:
  3.4.1、 被考核人为个人的,因一个项目一次被扣2分以下的,可以由领班及其以上职级人员直接决定;当领班认为需处以2分以上扣分的,凭被考核人承认的书面事实或其他书面证明报主管决定。领班对同一位被考核人月度的累计扣分超过5分后再实施的扣分,应报主管批准;
  3.4.2、 被考核人为个人的,因一个项目一次被扣5分以下的,可以由主管及其以上职级管理人员直接决定;当主管认为需处以5分以上扣分的,凭被考核人承认的书面事实或其他书面证明报管理处经理决定。主管对同一位被考核人月度的累计扣分(包括按3.4.1规定批准领班报请的扣分)超过10分后再实施的扣分,应报管理处经理批准;
  3.4.3、 被考核人为服务分包商及其他组织的,因一个项目一次被扣2分以下的,可以由主管及其以上职级管理人员直接决定;当主管认为需处以2分以上扣分的,凭被考核人承认的书面事实或其他书面证明报管理处经理决定。主管对被考核人月度的累计扣分超过6分后再实施的因一个项目一次被扣0.5分以上的扣分,应报管理处经理批准;
  3.4.4、 各管理人员只对本人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考核,但在值班、职务代理、紧急情况时且被考核人的上级管理人员无法直接考核时除外;
  3.4.5、 由于跨级(例如管理处经理直接对领班及领班以下人员、主管直接对领班下属人员)考核而发生对被考核人扣分的,被跨过的被考核人上级各管理人员亦应承担相当于被考核人扣分50%的扣分。
  3.4.6、 公司层管理人员对本管理处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公司之规定。
  3.5、 考核人发现被考核人有考核细则规定的不合格项时,及时向被考核人指出不合格事实和相应合格的标准。
  3.6.1、 决定处以2分以下的扣分的,告知扣分情况,并在有关记录材料上记载,要求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当被考核人提出扣分依据的,考核人有义务说明扣分依据;
  3.6.2、 决定处以2分以上的扣分的,在有关记录材料上记载不合格项事实,要求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3.6.3、 任何依据本办法作出的扣分决定,必须于不合格项发生后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被考核人不予配合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确认,视为通知完毕。通知逾期的,不再处理或原有处理失效;由渎职人员代为承担相应扣分。
  3.7、 被考核人对扣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处经理申诉,管理处经理应对申诉意见作出回复。申诉期间不停止扣分决定的生效。
  3.8、 当月的考核结果由各主管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报管理处经理确认,管理处经理应于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各主管应将书面确认及时转告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对主管人员的考核由管理处经理实施,并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各被考核人并书面确认。
  3.9、 按考核细则规定可以加分的,应由主管制作书面情况说明报管理处经理决定。5分之内的加分由管理处经理决定,5分以上的加分由管理处经理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4、 考核与收入
  4.1、原定收入
  4.1.1、在本办法范围内,被考核人为个人的,其月度应得收入(含补贴)扣除法定税金、个人承担的福利统筹及其他费用后的所得称为原定收入。
  4.1.2、在本办法范围内,被考核人为分包商及其他组织的,其月度的合同标的金额称为原定收入。
  4.2、考核与收入
  4.2.1、设定96分为基准分。当月度考核分为96分,被考核人的原定收入全额支付;当月考核分为96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给予被考核人相当于其原定收入的2%的奖励;奖励金额来源于其他被扣分导致的扣款;
  4.2.2、当月度考核分为90分以上但不满96分的,以96分计,每不足1分,扣除相当于被考核人原定收入的1%;
  4.2.3、当月考核分为85分以上但不满90分的,以90分计,每不足1分,扣除相当于被考核人原定收入的1.2%;
  4.2.4、当月考核分为80分以上但不满85分的,以85分计,每不足1分,扣除相当于被考核人原定收入的1.5%;
  4.2.5、当月考核分为75分以上但不满80分的,以80分计,每不足1分,扣除相当于被考核人原定收入的2%;
  4.2.6、当月考核分低于75分时,被考核人为个人的,按其原定收入的50%发给(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障工资),  同时视被考核人表现严重不良而予以辞退;被考核人为服务分包商及其他组织的,以75分计,每不足1分,扣除相当于被考核人原定收入的2%,同时视为被考核人违约而终止双方合同。
  4.2.5、本办法所用的“以上、为”包括本数、“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
  4.2.6、上述各阶段分别计算后合并而成的总数为其实得收入。

案例一、
某安保原定收入为900元(含补贴),其当月考核分别分为99、94、89分,则其最终实得收入为:
99分:900+〔(99-96)×2%〕×900=954元
94分:900-〔(96-94)×1%〕×900=882元
96分以下的每1扣分的代价是9元
89分:900-〔(96-90)×1%〕×900-〔(90-89)×1.2%〕×900=835.2元
96分以下的每1扣分的代价是9.3元
案例二、
某管理人员原定收入为1800元(含补贴),其当月考核分别分为99、94、89分,则其最终实得收入为:
99分:1800+〔(99-96)×2%〕×1800=1908元


94分:1800-〔(96-94)×1%〕×1800=1764元
每1扣分的代价是18元
89分:1800-〔(96-90)×1%〕×1800-〔(90-89)×1.2%〕×1800=1670.4元
96分以下的每1扣分的代价是18.6元
案例三、某服务分包商的月度合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其当月考核分分别为96.7、92.5、88.2分,则其所得为:
96.7分: 12000-〔(100-96.7)×1%〕×12000=11604元
每0.1扣分的代价是12元
92.5分:12000-〔(100-95)×1%〕×12000-〔(95-92.5)×1.2%〕×12000=11040元
每0.1扣分的代价是12.8元
88.2分:12000-〔(100-95)×1%〕×12000-〔(95-90)×1.2%〕×12000-〔(90-88.2)×1.5%〕×12000=10356元
每0.1扣分的代价是13.94元

说明:1、同样的不合格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员承担不同的扣款金额;职级和收入与责任风险相对应;
2、月度考核分数与收入的挂钩并非是水平关系,而是阶梯式的,扣分越少,相对应的扣款比例越轻;反之则加重。体现偶然与必然、教育与惩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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