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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业主超越合理期限 开发商可收费
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物业费先由开发商先行垫付,如果业主委员会一直不成立的话,是不是物业费一直由开发商来垫付?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做客“城市零距离”栏目时,对市民提出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的部分问题作出了解答。
住建委物业处的于良处长对市民解释说,范本上规定的是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因为这个《办法》设定了前期物业责任的一个分界点,是对共有部分的交接查验,所以前面的责任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后面的责任应该是业主承担的。业主有义务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确定物业的管理方式,并且与开发商进行查验交接。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超越了一个合理期限,开发商就可以去收费,但是这个费用测定应该是通过抽检第三方机构进行一个评估、测算,来进行收费,目前他们正在制定一个相应的配套措施。
交接查验时业主可以自己去组织交接,也可以委托物业企业去进行。当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企业不信任,而业主又不具备专业能力时,开发商和业主可以共同委托中立第三方的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交接。评估监理机构可以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由于第三方机构更多的是依靠专家,所以市住建委开始对专家库进行管理,专家对第三方机构负责,第三方机构对委托人负责,无论是专家,还是第三方机构,如果违规的话政府将严格处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形式,市住建委正在培育阶段。
有市民提出,前期物业的服务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来确定的,后期业主是否可以更换?于良表示,当然可以。到了正常的物业后期管理阶段,只要业主确定自己的需求,想要什么样的服务,然后根据这种需求可以去选聘,决定自己自行管理,还是选聘物业企业来管理。
据悉,下一步,市住建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修改和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的指导规则,以及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提供服务和指导的后期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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