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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施工致使业主摔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4:18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宫,家住北京朝阳区某小区。2007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像往常一样下班骑车回家。天很黑,小区里的路灯不是很明亮,但我知道小区里的道路都很平坦,没有任何的担心。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平坦的道路上竟然出现一个大坑,发现时已来不及了,我摔进了大坑,致使左臂骨折、头部创伤,后被前来找寻的丈夫救出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000元。经查明得知,此大坑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修地下水管而挖。出院后,我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修水管时,设立了一个“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警示牌,我的摔伤是因为我的不小心导致,公司并无过错,所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但我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虽设立了警示牌,然而在晚上,行人根本无法看清警示牌,这说明物业管理公司警示行为有瑕疵,所以其应承担责任。对此,我们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事情到现在都没有得以解决。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吗?

律师专线解答
宫女士,我们认同您的观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设立了“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但这个标志显然在夜间起不到警示作用,达不到上述规定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由此给行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地下管道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迅速恢复原状,否则给业主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后,没有及时恢复道路平坦,致使您受伤。因此,您有权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及其他合理的损失。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公共设施时,因过错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因人身遭受侵害,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人给付医疗费,您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一般也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如果没有工资收入的,侵害人还应以当地的一般工资标准予以补偿。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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