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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与住房保障莫混为一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33
从2005年开始,鉴于各地飙升的房价,国家出台系列的楼市调控政策措施,然而时至今日,全国各地房价依然高昂,百姓收入与房价之间的巨大反差未见缩小。
今年上半年以来,各地房价升幅更有加快趋势。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逐步开始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改从提高公房租金、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在培育房地产市场和逐步确立社会成员“自住其力”理念的基础上,于1998年一举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最终确立了今天的市场化住房体制。
然而,当住房体制从计划体制脱胎为市场体制的同时,谁也没有料到,由于市场迅猛发展,房价会由于市场旺盛的交易,尤其是住房兼具居住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而扶摇直上,超过了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
我国政府进行楼市调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住房乃关系社会民生,房价过高直接影响广大老百姓安居,解决不好易诱发社会的不安定;二是房价的持续上涨,脱离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实际,必然导致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危及银行和金融安全,并将伤及整个国民经济。
笔者认为,基于老百姓要能够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目前出台的楼市调控举措,必须逐步过渡到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建设与管理,而不应笼而统之地以所谓“调控”,把房地产市场游戏规则的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政府职能与职责混为一谈。
首先,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化住房体制,但住房从土地供应、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开发投资、租售交易、物业管理以及权属登记等各个环节,符合市场体制的游戏规则还不健全甚至缺失,因此,政府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与住房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游戏规则,并要同时监督市场参与各方共同严格遵守游戏规则。
其次,即使有了非常完备的房地产市场游戏规则,市场波动起伏的周期性特征总是不可避免的,主要会表现为供应和需求的总量不平衡、结构不平衡、地区不平衡,以及房地产价格的涨跌波动,因此,实施与市场波动方向相反的调控政策,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应有职责。
第三,住房的市场规则有了,市场的起伏与周期性波动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了,对于那些低收入的社会成员而言,他们还是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这些对象的住房问题,只有仰赖于住房保障体系。政府作为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住房保障,如提供廉租房,廉租房的财政支出,必须纳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法定科目;另一方面,光靠政府财政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应出台多种政策,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与市场资源,投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中来。
政府在住房职责问题上只有尽快明确以上三个层面的职能,并在组织机构上予以保障,进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才能以制度化方式最终彻底解决老百姓安居问题,同时又能使房地产业作为长远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相互良性促进发展。
今年上半年以来,各地房价升幅更有加快趋势。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逐步开始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改从提高公房租金、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在培育房地产市场和逐步确立社会成员“自住其力”理念的基础上,于1998年一举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最终确立了今天的市场化住房体制。
然而,当住房体制从计划体制脱胎为市场体制的同时,谁也没有料到,由于市场迅猛发展,房价会由于市场旺盛的交易,尤其是住房兼具居住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而扶摇直上,超过了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
我国政府进行楼市调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住房乃关系社会民生,房价过高直接影响广大老百姓安居,解决不好易诱发社会的不安定;二是房价的持续上涨,脱离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实际,必然导致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就会危及银行和金融安全,并将伤及整个国民经济。
笔者认为,基于老百姓要能够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目前出台的楼市调控举措,必须逐步过渡到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建设与管理,而不应笼而统之地以所谓“调控”,把房地产市场游戏规则的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政府职能与职责混为一谈。
首先,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化住房体制,但住房从土地供应、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开发投资、租售交易、物业管理以及权属登记等各个环节,符合市场体制的游戏规则还不健全甚至缺失,因此,政府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与住房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游戏规则,并要同时监督市场参与各方共同严格遵守游戏规则。
其次,即使有了非常完备的房地产市场游戏规则,市场波动起伏的周期性特征总是不可避免的,主要会表现为供应和需求的总量不平衡、结构不平衡、地区不平衡,以及房地产价格的涨跌波动,因此,实施与市场波动方向相反的调控政策,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应有职责。
第三,住房的市场规则有了,市场的起伏与周期性波动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了,对于那些低收入的社会成员而言,他们还是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这些对象的住房问题,只有仰赖于住房保障体系。政府作为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住房保障,如提供廉租房,廉租房的财政支出,必须纳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法定科目;另一方面,光靠政府财政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应出台多种政策,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与市场资源,投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中来。
政府在住房职责问题上只有尽快明确以上三个层面的职能,并在组织机构上予以保障,进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才能以制度化方式最终彻底解决老百姓安居问题,同时又能使房地产业作为长远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相互良性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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