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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期物业管理必须招标
市国土房产局18日向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通告,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除符合协议选聘条件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
长期以来,开发商将楼盘建好出售时,一般会与自己下属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但常常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国土房产局的通告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除符合协议选聘条件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为督促、指导我市建设单位切实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管理,该局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对于招标项目范围,通告明确称,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物业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方式;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报建但尚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物业项目也应采用招标方式(以上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各种类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产权全部属于建设单位,且建设单位自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符合2、3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需报区建设(住宅)局批准,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招标方式,通告说,建设单位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此外,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前应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业务,经核准备案后组织相关工作。招标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物业项目招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应当通过招标而未采取招标方式擅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建设(住宅)局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在7月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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