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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鉴证办事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0:00
房屋租赁登记鉴证办事注意事项
一、办事须知
1、凡单位自有非住宅房屋或私有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鉴证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产出租方属市级单位、驻津单位的,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其它单位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私有房屋租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2、办理租赁登记鉴证应交验下列证件:
(1)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的房屋租赁协议。
(2)出租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承租方持注明用途情况的证明及身份证明;承租方系外省市的,应持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办事程序
1、申请登记。租赁双方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及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
2、验证调查。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用途证明及身份证明并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
3、审批发证。审查租赁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期、权利、义务等内容无误后准予租赁合同鉴证,颁发《房屋租赁证》。
三、办事时限
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经审查无误后5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单位自有非住宅租赁鉴证的,交纳租金总额2%的鉴证费;私有房屋租赁鉴证的,交纳租金总额2.5%的鉴证费。鉴证费由租赁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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