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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管理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8:49

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包括:

(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须查验《上海市疟疾、血吸虫病、丝虫病检疫证》,随带儿童的,须查验儿童《儿童预防接种证》。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条件。

(2)按规定如实填写《私房出租登记簿》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登记站送交查验。

(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天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居(村)委暂(寄)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寄)住登记。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

(4)负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督促承租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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