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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十条不准规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3:16
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多和流动人口的扩大,城市公、私房租赁情况十分突出。但是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也不是所有的产权人都能出租自己的房子。根据有关规定,下列10种情况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1. 凡新建住宅,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2. 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3. 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4. 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5. 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6. 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不能出租;
7. 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8. 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9. 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 凡新建住宅,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2. 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3. 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4. 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5. 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6. 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不能出租;
7. 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8. 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9. 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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