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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8:28
本市一位居民将自己的一处底层住房出租给某人开店。某人在住房内安装了防盗窗、大理石地坪、空调器、电扇、电话等。退租时,某人要求这位居民承担他装修的费用,这位居民不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
本市一位居民将自己的一处底层住房出租给某人开店。某人在住房内安装了防盗窗、大理石地坪、空调器、电扇、电话等。退租时,某人要求这位居民承担他装修的费用,这位居民不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此类问题作了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此项规定,对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能拆除的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归己所有;不能拆除或虽然能拆除但会明显损坏、降低物业使用价值的,装修物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返还相应费用。上述纠纷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没有对装修处理进行约定,防盗窗和地板拆除会明显损坏住房。这部分装修物应进行估价,折旧后由出租居民支付一定费用;空调器、电扇、电话等可以拆除,应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收归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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