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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13:21:47

合同

  1、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简而言之就是租赁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条件: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

  (3)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A、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B、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C、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4、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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