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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7:51



【问题】

1993年初我结婚,因单位暂时不分配住房,我在郊区租赁一间破旧房屋居住。1998年夏季一场大雨过后,该房右侧墙出现裂纹,并出现整面墙晃动现象。为此我向房主提出,要求修固。房主未予理睬。1998年8月3日,我下班回家,靠东的墙壁倒塌,砸毁了我的彩色电视机、录音机等物,总价值万余元。我要求房主赔偿,房主说因为我不采取措施,所以造成的损失他不负责任。请问,对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负责?


【解答】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房东并没有特殊约定,因此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来承担维修义务。

你租赁居住的房屋应属危险房屋。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可见,对房屋存在的险情,房屋所有人有义务排除。根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房屋倒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在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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