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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满押金被扣“洋房客”打官司讨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9:48

  租房期满,“洋房客”却一纸诉状把房东黄小姐告上法院。这位美国小伙凯奇是为了追讨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房东则反诉,要求他支付拖欠的水、电、煤及电话费,赔偿房屋修复费和空置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由房东返还凯奇租赁保证金1.3万元;凯奇支付拖欠的水、电、煤气及电话费930.15元,另赔偿房东房屋损害赔偿金3000元。

  美国小伙凯奇(化名)来沪经商,租住黄小姐家的房屋。2007年5月6日,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本市康定路某号房屋,月租金6500元,租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止。同时,凯奇向黄小姐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3万元。合同还约定,黄小姐应于租赁结束且凯奇付清应付费用后,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凯奇。如凯奇违反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应付租金等,黄小姐可从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凯奇在接到黄小姐付款通知后10天内补足。

  租赁期满后,凯奇退租,与房东及中介一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双方就房屋损坏问题引发争议,房东拒绝退还租赁保证金。2008年7月下旬,凯奇起诉索讨房屋租赁保证金1.3万元。

  房东则于2008年12月中旬反诉称,凯奇在使用租赁房屋时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多处损坏,且拖欠房屋水、电、煤气和电话费用930.15元未付。因房屋损坏严重,不得不自行对房屋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为1.7650万元,并要求赔偿房屋空置6个月的租金损失3.9万元,因不能按期交房支付案外租赁人违约金1.3万元。

  凯奇认为房东夸大了损坏范围,房屋内仅淋浴房门损坏,画框系自行掉地损坏,这些均不影响正常使用。但愿意在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抵扣水、电、煤气和电话费用及损坏部分物品的补偿。

  因为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大相径庭,中介公司雇员未到庭接受当庭质证,房东还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房屋损害情况已无法予以查证,导致法院对房屋损害程度,不能做出全面、客观及真实的认定。但凯奇自认部分损害的赔偿,法院予以确认。而房东主张租房违约金及空置费用,考虑到凯奇没有违约情节,法院判决均不予支持。

  维权提醒:

  法院认为,租赁保证金是用于担保租客作为承租人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等费用的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若租客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房东可扣除需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多余保证金应返还房客。房屋交接时设备损坏程度,应由在场人员书面认可,或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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