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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指南———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19
一 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二 可以出租的房屋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三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同意出租证明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愿意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各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同意出租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二 可以出租的房屋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三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同意出租证明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愿意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各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同意出租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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