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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偷逃税款比较严重 不能一“补”了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9:06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对房地产等行业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对房地产等行业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对房地产业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等七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共检查纳税人39.95万户,共查补收入189.79亿元。
从有关部门检查和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业偷逃税款现象比较严重,房地产业因此被称为“财富的巨人、纳税的侏儒”。房地产业是真正培养富豪的行业:在福布斯中国内地首富排行榜中,主业从事房地产的亿万富豪逐年上升:2001年的前10大富豪中有5位开发商,2002年,25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近一半人涉足房地产;2003年,经营房地产的富豪增至35人;2004年,富豪榜上的房地产富翁升至45人。
然而,房地产业的纳税额却少得可怜。2005年,国税总局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300名内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500强中也只有一家。2006年9月2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中国纳税500强”企业中,房地产企业的数量仅占0.6%,纳税额仅占0.3%!
房地产业成为纳税侏儒与隐瞒利润、偷逃税款的行为密切相关。财政部去年11月3日通报了对39户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的结果:这些房地产企业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33亿元,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39个房地产商隐瞒利润33亿元,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偷逃税款就是10亿多元!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国共有5.9万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据此推算,隐瞒利润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损失难以估量。
但是,无论是2006国家税务部门对全国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还是去年财政部对39家房地产企业的检查,都没有发布对偷逃税款者依法惩处的消息,公布于众的只是补交税款,而有的富豪甚至连税款都拖着不补交。去年10月,媒体就披露,广州一位拥有100亿元身家、排名胡润(胡润新闻,胡润说吧)百富榜第十位的开发商,“连续几年欠下巨额税款,至今达2800万元”。
税收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强制性,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强制纳税人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出于过失,没有主观偷税意图的漏税企业或个人,在认识到漏交税款后倘若能及时改正、补交所漏税款,可以既往不咎。但是,对于那些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绝不能一“补”了之,否则,就容易纵容偷逃税款行为,使国家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受到伤害。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偷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对于故意偷税者,绝不能姑息迁就,不能补交税款了事,必须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从有关部门检查和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业偷逃税款现象比较严重,房地产业因此被称为“财富的巨人、纳税的侏儒”。房地产业是真正培养富豪的行业:在福布斯中国内地首富排行榜中,主业从事房地产的亿万富豪逐年上升:2001年的前10大富豪中有5位开发商,2002年,25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近一半人涉足房地产;2003年,经营房地产的富豪增至35人;2004年,富豪榜上的房地产富翁升至45人。
然而,房地产业的纳税额却少得可怜。2005年,国税总局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300名内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500强中也只有一家。2006年9月2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中国纳税500强”企业中,房地产企业的数量仅占0.6%,纳税额仅占0.3%!
房地产业成为纳税侏儒与隐瞒利润、偷逃税款的行为密切相关。财政部去年11月3日通报了对39户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的结果:这些房地产企业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33亿元,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39个房地产商隐瞒利润33亿元,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偷逃税款就是10亿多元!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国共有5.9万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据此推算,隐瞒利润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损失难以估量。
但是,无论是2006国家税务部门对全国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还是去年财政部对39家房地产企业的检查,都没有发布对偷逃税款者依法惩处的消息,公布于众的只是补交税款,而有的富豪甚至连税款都拖着不补交。去年10月,媒体就披露,广州一位拥有100亿元身家、排名胡润(胡润新闻,胡润说吧)百富榜第十位的开发商,“连续几年欠下巨额税款,至今达2800万元”。
税收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强制性,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强制纳税人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出于过失,没有主观偷税意图的漏税企业或个人,在认识到漏交税款后倘若能及时改正、补交所漏税款,可以既往不咎。但是,对于那些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绝不能一“补”了之,否则,就容易纵容偷逃税款行为,使国家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受到伤害。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偷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对于故意偷税者,绝不能姑息迁就,不能补交税款了事,必须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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