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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办文指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2:48

一、填写契约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租赁管理机构购买并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户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2.租赁双方当事人按下列要求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1)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并不得漏填和涂改。翻印件或复印件无效;

(2)房屋地址必须正确填写房屋所属区、路、街、巷、门牌,不得简写,并要与房屋所有权资料的地址相符。如地址已更改的,须提供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更改地址的证明;

(3)租赁部位必须明确标明,如文字不能表述清楚的,可画平面图标识;

(4)租赁面积要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计算方法要符合有关计算规定;

(5)租赁用途按房产证上的房屋使用情况填写(如:住宅、商业、厂房、仓库、办公等);

(6)租赁期限须注明起止时间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

(7)其他约定或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其内容如与契约条款内容有抵触的,应以契约条款内容为准。

二、提交文件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为出租人)须提供:

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产证》(未有房产证须提交用地批文、房屋报建资料、验收合格证;或购房预售契约)。如房屋抵押或按揭,需银行出具同意出租证明;

4.共有的房地产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出租房屋是私产的,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

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

6.出租房屋是单位自管房的,提供产权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7、房屋安全鉴定书;

8、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公安机关部门)

(二)、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须提供:

1.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单位的,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2.转租人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如该契约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受委托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人是单位的,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

3、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4、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影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并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三、审查登记

(一)符合规定的给予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管理机构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对认为有必要核实的房屋,应自接到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派人会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申请出租房屋现场查勘,填写《出租房屋现场情况查勘表》,并进行租定或核定。经查符合出租标准的,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第四栏及初审意见栏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中的“租赁登记证书”,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按一契约一证的形式填制“房屋租赁证”并颁发给出租人,该证的工本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整个工作过程从收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赁登记并不得出租:

1.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权已到

期的;

8.临时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期限已到期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缴纳租赁登记费和合同印花税并发证

租赁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租赁登记费每宗80元和合同印花税(各交合同总租金的千分之一),后领回已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合同两份和“房屋租赁证”一份。

五、立卷归档

租赁所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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